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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答问(4)

2017-05-15 17:15:04    财政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5.问:请详细介绍一下《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目前,我国的评估行业包括六个专业领域,分别由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保险监督管理五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中,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领域,具有综合性特征,必须清晰界定《办法》的适用范围:一是《办法》的名称确定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便于明晰部门职责。二是限定监管的业务范围,即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同时指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办法》在附则中进一步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财政监管以外的评估领域,应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保险监督管理等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6.问:《办法》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资产评估法将评估专业人员分为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从业人员。《办法》基于财政监管范围,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分为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同时,按照“放管结合”原则,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如果从事《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7.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一,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备案,并简化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材料,减轻申请人负担。但考虑到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有待检验,同时要求提供纸质材料,未来视情况可考虑取消纸质材料。第二,明确了省级财政部门在备案管理中的职责,对于备案信息或材料不齐全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第三,考虑到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为方便资产评估机构完成备案,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将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第四,明确了机构重要事项变更手续、机构跨省迁移经营场所备案手续、注销备案等内容。第五,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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