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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平台赞赏的法律边界在哪 如何避免沦为收钱手段(3)

2017-04-27 10:53:54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对于互联网赞赏缴税问题,有人认为,个人之间赠与现金行为,目前受赠人暂无缴税依据,即一个自然人从另一自然人处取得的赞赏收入,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人认为,赞赏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征收的范畴,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该由微信等平台代扣代缴。不过,也有声音认为,互联网平台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没有权利和义务代扣代缴,这些额外收入需要接受赞赏者自行申报。

杨兆全认为,正常的赞赏属于商业行为范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目前对于平台赞赏金额缴税尚无明确规定,到底应该如何来缴,缴纳多少,如何保障双方权益等,还处于规范空白之中。但是,对于接受赞赏者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按照所得税劳务报酬征收相关规定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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