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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不支持“狮子大开口”

2017-04-26 13:10:0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 本报记者  周斌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6)》发布。报告显示,去年,最高法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24件,其中,商标案件占比最大达337件,继续保持整体数量上的高位运行。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说,年度报告从最高法2016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一批典型案件,从中归纳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法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充分体现比例协调原则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诉称,其为“奥普”商标权利人,“奥普集成吊顶”已成为广大消费者知晓的知名产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和杨艳未经许可,擅自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上使用与新能源公司涉案商标相近似的“AUPU奥普”标识,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AUPU奥普”商标并赔偿损失。

此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引发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被诉侵权标识在产品之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奥普卫厨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之上使用“AUPU奥普”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利的侵害。

最高法指出,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只有使保护范围、强度与创新贡献相适应、相匹配,才能真正激励创新、鼓励创造,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在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海威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法判决明确销售发票指向非侵权商品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最高法指出,销售发票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其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断。

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最高法判决明确了姓名的商业使用不能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最高法指出,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仍以攀附他人知名度为目的,将相同文字注册为字号并突出使用,即使该字号中含有与姓名相同的文字,亦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而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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