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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代运营”虚假交易可能触及四项罪名

2017-04-24 11:10:44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店代运营平台应运而生。网店代运营一般表现为代理公司收取运营服务费,帮助电商开办、打理店铺,双方约定的代运营项目可能涵盖注册网店、装修网店、效果营销、客服托管等一项或多项服务。网店代运营作为新兴行业,市场需求大、准入门槛低,平台发展参差不齐,存在监管难度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问题。

代运营平台的运营项目中,“炒信”“刷单”类网络虚假交易业务深受部分电商推崇。所谓网络虚假交易,主要是指行为人为获取虚假交易数据、商品声誉、商家信用而实施的虚构交易流程、伪造物流和资金流等行为。部分代运营平台收取一定费用,通过在较短时间内进行虚假交易、虚假点评,帮助客户刷单至一定等级或一定信誉。实践中,代运营平台往往另行开设网站或组建通讯群组,组织人员实施相关网络虚假交易行为。

网络信用是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的重要参考指标。网络虚假交易行为不仅打破网络信用体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电商公平竞争的局面,对市场经济秩序、社会诚信体系均产生不良影响。对于部分代运营平台组织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具有刑事规制的必要性。

代运营平台虚假交易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代运营平台组织的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很显然,网络虚假交易行为是基于营利目的而开展的经营行为,对市场秩序会造成严重破坏,其非法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经营内容违法性。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代运营平台通过网站、通讯群组组织大量“刷手”进行虚假交易并在电商平台上发布好评信息或者删除差评,都是为了提升商家信誉和商品声誉,具有相同的违法性。

二是经营主体资格违法性。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取得国家许可。实践中,因开设网站、通讯群组门槛低、监管弱、技术要求不高,且行为人一般都明知炒信行为本身处于灰色地带,代运营平台方通常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往往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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