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夫妻债务问题闹得沸沸扬扬。为了更准确、全面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涵和外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实家事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增加的两款分别作出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不可编造虚假债务让对方分担
【案例】
王先生和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个食杂店。后来,双方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先生提出食杂店经营期间,资金不足,曾借朋友谢某十万元钱。开庭时,谢某当庭拿出了王先生给其出具的欠条。于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她认为“借款”是二人虚构,借条是假的。鉴定显示,借条不是借条所书日期(一年前)所写,在鉴定结果面前,王先生、谢某不得不承认,借条是王先生给谢某“小费”与谢合谋伪造。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了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款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别规定:“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赌博、吸毒所负债务不予保护
【案例】
蒋女士、赵某是一对年轻夫妇。结婚不久,蒋女士发现赵某赌博成性,同时还偷着吸毒。忍无可忍,蒋女士提出与赵某离婚。得知蒋女士欲与赵某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刘某等要求蒋女士对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尚未还清的债务予以分担。蒋女士以赵某所欠债务系非干“正事”,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从事非法活动赌博、吸毒,拒绝承担。庭上,赵某对欠债用于吸毒、赌博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