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组织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的明确要求,对具体开展对口合作提出了4个方面共18项任务。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振兴司有关负责人。
问:《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开展对口合作这项工作有什么意义?
答:近几年来,东北地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东北振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对于当前东北经济问题的症结,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归根结底是体制机制问题,是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问题。东部地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国有企业改革、民营经济发展、投资营商环境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推动东北地区向东部地区学习借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有利于支持东北地区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东部地区与东北地区在合作中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谋发展。去年10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推进会议,明确提出国务院决定组织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相关省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随后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文件)正式提出“组织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与江苏、浙江、广东三省,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四市与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四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并要求“2017年2月底前将对口合作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实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及地方,深入开展调研,多次组织召开地方、专家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起草形成《方案》(送审稿)并报国务院。3月7日,《方案》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3月17日全文公开。
我们认为,组织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有关省市开展对口合作,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东北振兴与“三大战略”对接融合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挥我国制度优势促进跨区域合作的创新举措,对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形成共同推进东北地区实现全面振兴的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问:《方案》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对于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对口合作工作,总体考虑是解决当前东北地区在思想观念转变、体制机制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结构优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同时也充分考虑东部地区转型升级和开拓发展新空间的需要。具体考虑如下:
一是明确合作定位。东北地区和东部地区开展对口合作是一种区别于对口支援(帮扶)和扶贫的新型跨地区合作模式。在政府引导带动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通过市场化运作促进生产要素和产业有序、科学转移,吸引更多的项目、投资在东北地区落地。
二是明确合作重点。注重发挥对口合作省市的比较优势,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实现南北联动、协同发展。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基础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分省(市)施策,结合各地实际,拓展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形式、创新合作方式。同时,既要有项目产业等“硬合作”,更要有干部挂职培训、先进经验借鉴、思想观念和发展理念学习、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软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