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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共享单车的不当行为该负什么法律责任(2)

2017-03-21 17:52:22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共享单车的公共属性,私占行为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营商的经营管理都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上述两起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使用者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尺度并不严格,可谓小惩大诫。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行为的前提都是发生在合法租赁单车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并未处在合法用车的过程中,经营商不具备以押金约束行为人的手段,对行为人的上锁私占行为,都可以定性为“盗窃”,轻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前所述),重则构成犯罪。

损毁共享单车可罚可判

本月,北京发生了首例ofo单车用户因主动保护共享单车而受伤的事件。

市民张女士称,其在本月10号骑行共享单车至西直门公交站台,恰逢一男一女准备使用附近的另一辆小黄车,但该车的信息被人涂改,导致该男子不能使用。于是该男子就用手拔轮胎气门芯,用钥匙撬车胎,并念叨:最好谁都别用了。张女士上前进行制止,但被该男士拽到身前,对其进行了殴打。幸好张女士接受医院治疗后身体并无大碍,警方目前已介入此事。

像这样因无法使用单车、冲动损毁车辆的使用者绝不只此一例,更有甚者,因共享单车坏了一些人的生意,所以惨遭“毒手”,扔进水沟、卸车轮、剪链条等现象屡见不鲜。

对于上述单纯对单车进行恶意破坏的行为,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这种行为的定性是“故意损毁公私财产”,而对此种行为的处罚则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事物,就如此前的网约车一样,在企业经营模式、有关部门监管、使用者素质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空白或缺位,因此更需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指导,多管齐下为共享单车的持续发展提供良性环境。对此,笔者的建议是:

一、建立共享单车行业的准入机制,严格审查企业资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将不合格、不负责任的企业从行业中剔除出去。

二、鼓励共享单车企业将用户的使用数据、信用数据等提交给有关部门,以完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将共享单车乱停放、占有、损毁等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三、未雨绸缪,从政府层面出台共享单车的法规性管理办法,尽快启动立法调研程序,尽早形成成文的行政法规乃至法律文件,对违规停车、损坏单车、私占单车等不当行为都制定出更加细化和具体的操作规则。

四、建立共享单车行业联盟,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设立服务维权热线,为举报损毁单车等不当行为提供投诉平台。

五、政府部门引领、各部门协作,对社会道德层面问题加强宣传引导,让使用者和非使用者都树立起“与人方便、与己方便”的自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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