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 “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终于在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涉及“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乔丹商标案历时4年落幕
“乔丹”商标案事件起始于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不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没有放弃自己的申诉,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北京法院依旧维持原决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直至2015年,他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乔丹的坚持下,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
判决结果宣布后,迈克尔·乔丹发表声明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上海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作出判决”。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随后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在品牌推广过程中他们始终有做防公众混淆的说明,乔丹体育是民族企业,公司一直热心支持体育和公益事业,近三年向国家缴税超15亿元,他们尊重判决结果,而这次判决也不会对公司目前使用的商标造成影响”。
那么,最高法判定撤销中文“乔丹”商标的判决结果,对于乔丹体育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乔丹体育在目前主营业务上使用的四个最主要商标,都在驳回50个案件当中,对乔丹体育而言,今天的宣判并不会影响到它未来的经营。”
乔丹体育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被判应予撤销的“乔丹”商标并不在乔丹公司的主营业务内,而是周边业务的商标注册,比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的商标注册。
至于乔丹体育公司名称中的“乔丹”二字,由于是公司名称,与商标案件并无太大联系,所以乔丹体育的名称依然会继续出现在中国市场上。
据了解,乔丹体育注册的78个商标中,有不少属于防御性的商标(即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并没有实际使用或不涉及主营业务。此次判决涉及予以撤销的3个商标,均是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并不在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之内,这些商标注册均不满5年。
上市被拖5年后仍存变数
专家指出,相比主营业务上的影响,乔丹体育的上市计划可能会因为这场官司的最终判决而继续拖延下去。
有律师认为,最高法院判决的这一最新情况,足以影响乔丹体育股票发行进程,甚至导致其上市进程终止。
上述律师表示,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乔丹体育的商标从“乔丹”变为仅能使用拼音商标,可能影响购买意愿;而如果股票发行的话,对投资者来说也可能影响发行价格和对投资股票构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