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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资本违规减持被罚7个月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2)

2016-11-30 17:38:4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其中,在2015年6月26日两公司已经合计减持中航黑豹已发行股份的3.58%之后,中航投资于2015年6月29日继续在二级市场减持,占中航黑豹已发行股份的2.289%。中航投资2015年6月29日的减持行为直接导致中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城集团合计减持超过中航黑豹已发行股份的5%。

而杨圣军是中航投资总经理,知悉中航投资与金城集团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负责中航投资减持“中航黑豹”相关事宜,是对中航投资违法减持“中航黑豹”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航投资减持“中航黑豹”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中航投资继续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中航黑豹”,导致与一致行动人金城集团累计减持股份占中航黑豹已发行股份的5.869%,中航投资减持“中航黑豹”5%以后,违法减持的股份数约为299.76股,违法减持金额约为7043.79万元。

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后,金城集团与中航投资已累计增持中航黑豹654.13万股,累计增持金额11991.71万元,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9%。

以上事实,有相关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流水、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航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圣军。

未按要求执行处罚决定

《证券日报》记者致电中航资本董秘办询问公司是否对违规减持情况进行了公告和公开致歉,其工作人员称对此不知情。

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兆全向《证券日报》记者指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否则,监管部门可以对拒不履行的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对该单位追加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中航资本上市以来不止一次信披不规范。

中航资本前身为北亚集团,因连续三年亏损于2007年4月份起发布暂停上市公告,即日起做停牌处理。并于2011年2月份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签订了《关于重组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书》,中航集团将其持有的中航投资100%股权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入北亚实现借壳上市。

2012年7月份,公司名称正式更名为“中航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交易, 2014年7月份正式变更为中航资本。

根据公开资料,此前北亚集团有过6次违规记录,中航投资借壳后也曾有2次“违规”记录。除了此次违规减持,2013年中航投资还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中航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公司按照《意见函》要求进行了说明和整改。

在2016年收到的公告中,中航投资表示,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将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制度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运作,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但如果对于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不执行,中航资本的表态能否落实也令投资者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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