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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答问(3)

2016-11-29 18:13:16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参与评论()人

15.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是否需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答: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无需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换照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将其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宣布失效。

16.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答: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应尽快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码变更事宜(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17.“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获取工商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有关表单信息,维护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相关登记信息,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8.“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到税务机关申报清税?

答:对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先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税申报,由税务机关开具《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19.什么是《清税证明》?实施“两证整合”后,是否所有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都应提交该证明?

答:《清税证明》是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已缴清税款、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可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是对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20.税务机关开具《清税证明》后,“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在多少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答:“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对开具超过30天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将被其主管税务机关纳入税收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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