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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协因比较试验成被告 名誉权纠纷终审胜诉

2016-11-28 11:28:34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天津11月27日消息(记者贾立梁)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去年5月到9月期间开展了一次蔬菜比较试验。结果从一些标称“有机”蔬菜的蔬菜里检出了农药残留,这一比较试验报告发布后,该消协惹上了官司,被蓟县一家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近一年的举证、一审、上诉和终审,最终天津市消协胜诉。

这个案件成为了继中国消费者协会之后,全国消协组织第二次因为比较试验工作成为了被告。为什么消协依法履职的比较试验结构会导致被检测企业的起诉?控辩双方的矛盾又集中在哪几个方面呢?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在去年5月开展的一次蔬菜比较试验工作中,检测出天津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种植销售的两种“有机”蔬菜样品存在“百菌清”单项农药残留。就在天津市消协比较试验报告发布后,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认为市消协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向天津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天津市消协消费指导部主任陈云奎介绍,“绿普生公司生产的蔬菜都是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但是,我们比较试验的结果显示他没有达到有机蔬菜应该达到的品质。绿普生公司看到我们的报道后,对我们消费者协会这项工作不认可。”

比较试验是消协组织为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的第一项公益性职责。比较试验通过各类市场或销售渠道,模拟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并参照相关标准或专业测试方法,从消费者关注与实用角度,用公正的评价程序对同类商品或服务进行分析、比对,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消费者更好地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一项工作。不同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抽检,消费组织的比较试验仅对样品负责,并不会对样品所涉及的产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在陈云奎看来,消费者协会的比较试验不对产品合格与否进行判定,这个过程不同于行政抽检,它没有法律效力,更多的是指导消费者如何更好的、更科学的选购这些产品。

然而原告天津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始终表示对被告天津市消协比较试验程序流程规范的质疑,这起诉讼的焦点集中在了“能否证明送检蔬菜为绿普生种植生产”、“送检程序是否存在重大瑕疵”“检测机构是否具有检测资质”这几方面。天津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董事长卢秀玲认为,“当时你收到样品以后,这个菜送到检测站,这段时间你怎么证明这个菜是我的?不能你说是我的就是我的。你要证明必须有三个渠道,第一有第三方监督,我们每次抽验的时候不是农委就是绿办,都是政府部门人员参与。但是你一旦抽出问题以后,你应该补一下这个流程,应该复检。”

记者了解到,为消协提供比较试验检测服务的机构是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是得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可的机构,并且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委托检测的关系。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办公室主任王永乐提出,“我们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家认监委资格认定的,必须经过他们认可,你才有那个资质,才能去利用这个方法、用这个标准去检测。”

经过近一年的举证、一审、上诉和终审,最终天津市消协胜诉了,绿普生公司也被取消了绿色有机蔬菜的相关认证。但是对于这个结果,原告企业董事长卢秀玲并不完全认可,“他的组织行为是合法的,不代表他的环节和过程是合法的。我们对这件事不服,我们正在准备去天津高院申请高院重审,检察院抗诉。”

这个案件是继中国消费者协会之后,全国消协组织第二次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在陈云奎看来,这也为日后各地消协开展比较试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案例。但记者了解到,天津市消协与此同时在北京还面临着一个与此案情况相同的诉讼需要应对,消协也在考虑改进比较试验的操作规范,在面对法律纠纷时更加无懈可击。

陈云奎表示,这起判决的最终结果对比较试验工作做了一个有价值的判例作用。今后如果产生类似的诉讼,他的判决书有很强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基于这起诉讼,消协会更加的严谨、规范自己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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