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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大宗交易呼之欲出 有助于降低巨量减持对市场冲击(2)

2016-11-11 15:28:54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从当前深交所的大宗交易制度来看,在大宗交易的界定标准方面为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在交易模式方面是采取盘后交易模式,大宗交易时段为正常交易日的15:00至15:30,当日全天停牌的证券,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此外,深交所的大宗交易制度还规定,申报时间方面,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协议大宗交易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和13:00至15:30。成交价格方面,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为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或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成交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目前,关于新三板大宗交易的界定标准最受市场关注。大宗交易数量标准的界定通常与市场规模、流动性有关,规模越大、流动性越高的市场,大宗交易的数量标准一般也越高。”诸海滨表示,由于目前新三板的单笔交易数额不大,因此从大宗交易的界定标准方面,新三板大宗交易界定标准可能会相对宽松,B股的标准可作参考。

诸海滨还认为,综合权衡市场影响成本、信息成本、交易连续性和自动化程度等因素,从增强流动性的角度出发,新三板大概率会延续沪深交易所的盘后交易模式,同时引入做市商模式的制度创新。

“深交所规定大宗交易参与者可以采用意向报价的方式寻找对手方议价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再通过成交申报交易。我们预测在新三板,有可能会让做市商承担意向报价的参与者这一角色。”诸海滨说。

王萌萌认为,新三板市场引入大宗交易制度,应在沪深交易所大宗交易制度的基础上适当改造,以适应实际交易环境。但改造后的大宗交易制度需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止出现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济日报记者何川)

(责编:王千原雪、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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