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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1)

2016-11-04 12:04:24  财政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如何看待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的关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财政部积极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建立了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等制度,2015年以来地方政府新增举债全部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同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新预算法实施前截至2014年末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了清理甄别,分清了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其中,凡属于政府债务的部分,纳入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范围,允许地方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范围,依法是指地方政府债券,以及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其举借的债务由国有企业负责偿还,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二、我国政府债务规模水平如何?

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6万亿元,如果以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衡量地方政府债务水平,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标准。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0.66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数据计算,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8.9%,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2016年,经全国人大批准,新增中央政府债务限额1.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18万亿元,随着2016年GDP的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预计到2016年末负债率不会出现大的变化。今后,我国GDP和地方财政收入仍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也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提供了根本支撑。

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遵循国际通行的黄金法则,依法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开支。目前,地方政府适度依法举债集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符合代际公平原则,能够有效节省未来年度相关建设开支,以后年度地方政府可以将对应的建设资金调剂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而且,地方政府用债券资金开展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了大量资产,其中有不少属于可变现资产,为今后地方政府偿还到期债务提供了物质保障。

三、近年来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如何?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一是健全法律和制度体系。推动修订预算法、提请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从顶层设计层面构建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

二是建立限额管理机制。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了2015年和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印发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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