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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故障延误两小时构成违约与侵权 专家称可索赔(2)

2016-08-15 08:03:04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铁路旅客晚点,就要承担损失全部票款的责任,铁路晚点也应当根据晚点时间长短作出相应的损失赔偿。比如免费就餐、住宿、赔偿损失等。尤其是高铁,票价较高,出现晚点,铁路企业应参照民航给予就餐等赔偿。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现有的铁路行业惯例是不支持晚点赔偿的。这就需要监管机构和立法机关正视民众的呼声,按照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一视同仁对等所有市场主体,完善铁路监管立法,补足铁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赵占领:铁路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应该赔偿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但是,多数情况下,火车晚点造成的具体损失难以证明。如果是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比较容易取证,但晚点造成的耽误工作、影响其他事情则非常难以证明具体损失。加上现有法律、标准等也未明确规定火车晚点的赔偿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难支持赔偿。但是,对于火车晚点,应该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规定及原理,除了天气恶劣、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之外,应该规定对乘客进行赔偿或者补偿,这既是对于乘客的公平处理,也督促铁路公司改进服务。

高铁设计有必要改进

记者:网友们对于高铁、动车停电后不能开门开窗存在疑问,应该如何完善相关预案?

何山:这次发生的断电事故虽然很偶然,但也给了我们教训。随着科技发展以及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增强,高铁设计应当对此作出相应预案。第一,可以考虑像飞机一样,设计一个紧急出口或手动的逃生门,让旅客在紧急情况发生时从逃生口离开。第二,在高铁上设计一个发电机,遇到供电事故,高铁还可利用自己的发电机来打开门。

这些对于增强我们的高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也是很有好处的。我国的高铁在全世界处于领先的地位。如果有了这些设计,将使我们的高铁更完善。

杨立新:这个问题是高铁的设计问题。即使现在的封闭的大巴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对此,有关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尽快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改进,防范可能的危险发生。

董正伟:现有的高铁运输线路设计有缺陷。众所周知,飞机高空飞行机舱供电是没有外接供电线路的,完全是蓄电装置。高铁动车线路是高等级铁路运输线路,建造成本极高,供电线路不应当是一条,应当由备用线路或应急线路的、甚至高铁车厢应当带有蓄电装置。一旦停电启用备用线路,或者车厢蓄电设施进行应急供电。发生线路局部停电高铁、动车乘客服务应当跟上,这些都需要写进铁路行业法律法规中,或写进旅客运输操作规程。

在明知长时间停电情况下,车门仍不打开显然是处理不当,就算飞机发生机舱突发危险状况,应急舱门也是必须打开疏散乘客的。从保障铁路旅客人身安全角度考虑,铁路旅客运输供电应当设计备用电路、车厢应当自带蓄电装置;应对车厢突发状况,应当有安全门、应急通道、长时间线路故障应当开门开窗通风等。

赵占领:目前,高铁、动车的窗户设计均为密闭性设计,主要因为高铁、动车速度较快,打开车窗会出现噪音及能耗的问题,同时也会对高铁、动车的安全造成威胁,所以窗户无法打开。而高铁的车门是利用自动门电磁原理进行开启的,所以当断电时,只能依靠备用电进行开启,但是考虑到安全性问题,在地形复杂的路段将不会开启车门。所以,在短期内,应该不可能允许窗户打开,但特殊情况下,应该允许车门打开,以防止出现意外事故。同时,也应该提供停电时车窗不能打开的解决方案。

本报北京8月14日讯  

制图/李晓军  

(责编:杨迪、乔雪峰)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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