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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故障延误两小时构成违约与侵权 专家称可索赔(1)

2016-08-15 08:03:04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高铁故障延误两小时构成违约与侵权 专家称可索赔

  □ 本报记者 张维

对话嘉宾: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何山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

董正伟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占领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8月12日,由北京西开往深圳北站的G79次高铁发生停电故障,车厢内上千人被困在将近40摄氏度高温的车内,共持续近2小时,几位乘客已经出现了虚脱。

针对这次“大晚点”,网友们产生了疑问:为何高铁、动车停电后,不能开门开窗,有无应急预案?因高铁、动车原因造成的晚点能不能理赔?

依据合同法构成违约

记者: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有无针对此类事件的相关规定?

杨立新:这种事故,属于铁路运输合同中出现的故障延误,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中最直接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即:“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违反这个规定,就是构成违约责任。

董正伟:这一事件暴露了铁路运输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法律制度缺位的问题。有关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停电等突发事件情况下对旅客的安置措施,即使《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这一对铁路旅客运输规定比较详细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如此。背后的原因是,铁路长期以来一家独家垄断经营,铁路立法方面社会参与程度低,消费者无法参与铁路立法活动,表达公平、合理的诉求。

赵占领:针对高铁上的停电事故,铁路方面应该没有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旅客如何赔偿更是缺乏规定。

行业惯例不支持晚点赔偿

记者:因高铁、动车自身原因造成的晚点能不能理赔?按照法律规定,本次事件中的旅客可否申请赔偿?

杨立新:既然是高铁,既然是客运合同,本来就应当是准点、高速,现在延误两个多小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上述情况,铁路方面可能认为不是他们的责任,而是第三人供电企业的责任,因而不赔偿。对此,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旅客可以不论铁路方面是何原因,主要违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去与供电企业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他们之间的赔偿问题。这个与旅客无关。

至于应当赔偿多少,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确定,赔偿实际损失。如果损失无法确定,应当承担一个比较合适的固定数额,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乘客在延误期间的遭遇和精神痛苦,我倾向于在500—1000元之内确定赔偿数额。

何山:铁路公司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之所以说其侵权,是因为上千顾客被困在40度的高温车厢内,对其身体健康乃至隐私权都有侵犯(因为一些乘客耐不住酷热,脱衣解暑)。因此,铁路总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操作,可以参照航班延误的赔偿办法。

董正伟:铁路晚点赔偿的问题,民众和舆论关注和呼吁多年了,但是毫无进展。独家垄断经营的铁路企业极其傲慢,长期忽视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对铁路企业庇护的思想迄今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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