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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对科研项目资金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下放调剂权限(6)

2016-08-11 15:51:19  科技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二十、针对科研人员反映的报销手续繁、程序多、时间长、难度大等问题,《意见》提出了哪些解决措施?

报销环节反映的问题,是科研经费在执行、验收、审计等多环节问题的综合反映,涉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出国出差开会管理制度、财务助理制度建立情况、科研人员对政策的熟悉程度等等。规范报销环节管理有利于加强内控、防范风险、反腐倡廉;但同时,高校、院所也应当改进管理,主动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为此,《意见》提出:一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着力破解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把科研人员逼成会计”的问题。二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三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科研人员。

二十一、为什么设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为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科研经费报销手续繁杂、程序较多、时间过长、“把科研人员逼成会计”等问题,《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二十二、在研项目能否执行新的规定?

为做好政策衔接,对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研项目适用新政策的问题,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文件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于原未设立间接费用的在研项目,如要新增间接费用,承担单位要在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二十三、为做好《意见》的落实,相关部门还将出台哪些相关的管理办法?

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相关部门将出台三个方面的管理办法。

一是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修)订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年底前出台。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将于2016年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防止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

三是为发挥政策协同效应,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将加快修订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等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做到2016年新立项项目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四、高校、科研院所需要制定哪些相关的管理办法?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9月1日前,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以下相关制度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其中重点包括:

一是制(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对科研项目预算调剂、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科研项目劳务费使用和发放、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等做出细化规定,其中要专门就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的内部公开程序、方式等进行规定;二是制定完善内部报销管理规定,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二十五、地方如何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同时在改革的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协同推进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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