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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 相关方面做出回应(2)

2016-08-01 05:27:50  人民日报    参与评论()人

“微信上常见的售卖行为和交易,事实上并不是在微信平台本身完成的,而是各个应用借助微信实现的扩展。”腾讯公司的微信团队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用户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微信使用方法,但前提是合法、合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和微信用户协议的行为,微信会联合权益人进行坚决打击。用户如果在使用微信过程中遇到侵权,可以通过微信的举报入口进行举报。

微信团队也表示,会对欺诈类账户持续进行严厉打击,自2015年12月13日至今年6月11日,已经封号超过10万个。“我们将严格限制返利类商户接入,甚至会拒绝其使用平台接口。”

观点

工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企业用微信营销适用消法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之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兴起的微信个人代购,难以根据消法的条款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消法调整的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微信代购往往是打着“朋友、熟人帮忙”的名义进行,属于私人委托,许多还是业余兼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代购人就是经营者,出现纠纷后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可能性更大,也难以适用消法的规定。如果企业通过微信进行营销,开展代购业务,则适用消法的规定。

沈阳市消协支招

网购要注意保留截图等证据

沈阳市消协秘书长王金文建议消费者在企业微店购物遇到问题时,可采取以下步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收集、保留证据。用手机从各角度拍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照片,将与卖家的聊天记录截图,以备投诉时使用。二是联系卖家进行退换货。三是联系第三方交易平台(微店)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卖家侵害买家合法权益而未采取措施的,或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可向交易平台索赔。四是向微店所在地工商部门或消协组织投诉。五是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六是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有权向销售者和生产者进行索赔。

律师分析

自然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认为,消法并未对经营者进行明确定义,一般的理解是指取得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但今年2月,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将网络商品销售者界定为“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把“自然人”也划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说明“经营者”的定义未来还是会有变化的可能。

“根据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但微信不属于网购平台,消费者难以据此对微信平台提出赔偿要求。”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秉明说。

(本报记者林丽鹂、刘洪超、柴秋实、杨旭采访整理)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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