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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 险企需承担赔偿责任(2)

2016-05-16 10:34:33  南方日报    参与评论()人

最终,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吴先生的笔迹。经调解,本案最终进行了通融赔付,保险公司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2.伪造客户签名,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电话回访发现问题

去年某保险公司通过日常电话回访致电投保人周先生:是否收到公司的保险合同并已详细了解合同内容?但周先生却称从未买过该公司的保险,更未收到过该公司的保险合同,并声明保险合同中的签名也非他本人亲笔签名。

颇为蹊跷的是,经过双方核对,合同中所列的客户资料的确是周先生的个人资料。这是为什么呢?周先生颇为不解。

根据进一步了解发现,周先生和保险合同上署名的代理人何某原本认识,何某也曾向周先生招揽过保险业务,但周先生一直未有投保打算,并称不明白为何自己的资料会出现在这份保险合同中。因此,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取消这份并不是由他本人签名认可的保险合同。

最终保险公司认定是代理人何某个人造假。据介绍,为了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制度考核,以获取相关的津贴费用,何某就利用周某的资料填写投保单,并伪造投保单及保单签收条上客户的签名。

保单非本人签名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而且在保监会相关规定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凡是发现代理人再有代签名或误导客户代签名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与该代理人解除代理合同。”

本案中,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周先生并没有在原投保单上签名认可,也从未出示过其他书面材料认可此份保险合同。因此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及客户本人的意愿,保险公司取消了此保险合同;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也解除了与何某的代理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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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措施消除投保隐患

在现实中,上述案例中出现的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需要引起行业警惕。对于业务员、保险公司、客户来说,无论哪种情况,都存在较大隐患。

对于业务员,无论是自己替客户签名,还是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都必须负最直接的责任。一旦出现纠纷,业务员都将难逃其咎。对于保险公司,代签名行为使得保险人无法对以前的经营结果作出客观的总结,保险人经营的稳健性受到破坏,并存在着很大的经营风险。

对于客户,代签名的风险更加严重,客户利益会因此而受到严重损害。业内监管人士指出,一方面,代签名可能以保险公司拒赔为代价,保险公司一般将代签名保单视为无效保单,作出拒赔或退保的处理;另一方面,代签名现象隐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比如迫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现象。

因此,在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以下环节:

1、查看营销员的《展业证》、核实编号。消费者在向营销员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其出示《展业证》,并详细检查核实。

2、认真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索要保险条款并仔细阅读,对保单的保险责任、缴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责任免除、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

3、填写投保单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要如实填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填写投保单时要亲自签名。手续办理完毕后,投保人要确保持有保单、收据等重要凭据。

5、要有效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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