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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 险企需承担赔偿责任(1)

2016-05-16 10:34:33  南方日报    参与评论()人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国内保险业务员数量突破710万,比2014年底已翻一番,并创下了保险行业历史增员的最高纪录。值得注意的是,在营销员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如整体素质良莠不齐难以保证、保险公司职业管理规范又无法及时匹配,或极有可能催生出新的销售误导等不良现象。近日笔者从多方收集到了关于保险业务员因代签名、伪造签名,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造成的保险纠纷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各方责任,为保险消费者以及险企提供一定借鉴。 南方日报记者 郭家轩

  案例1.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

2013年广州李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1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根据该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幸的是,1年后投保人吴先生因疾病医治无效去世。

此后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也就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后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后续过程并不顺利。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早在投保前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吴先生的妻子也反驳称,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也就无法进行告知。由于双方纠纷难以达成一致,吴先生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诉。

合同是否成立出现分歧

事实上,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投保人未曾履行或未依约全面履行投保手续,由此导致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规避,则在此情形下签发的保险单自始就存在瑕疵,由此导致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人保险责任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费豁免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虽经调查投保人确实属于带病投保,但由于其未见到投保书,显然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予保费豁免。究竟双方谁是谁非,具体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险企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虽属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字,但是该保险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多的时间,投保人也按期缴纳了保险费,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成立。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实告知或者过失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投保人吴先生对业务员代为签字的行为未表示否认,则视为同意,因此,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成立后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该案中吴先生的代理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未依法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应当由吴先生本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

不过,在该案中,因代签字投保人吴先生因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固然应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应当知悉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有责任提示投保人,指导其填写投保书并要求其亲笔签字。显然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违反职业规定,在没有得到投保人吴先生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吴先生签字,致使吴先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代理人的失职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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