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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费用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天津将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18-06-30 16:36:0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天津6月30日消息(记者夏震宇)7月1日起,由天津市公安局会同多部门联合制订的《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将正式公布并施行。同时,天津将实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制度,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设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基金的设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救助。

  三种情形可申请救助基金

《实施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的最高限额按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实施办法》施行后,发生上述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将及时划拨垫付款。

救助基金垫付后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有了社会救助基金,并不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就可以“免掏腰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实施办法》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应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关键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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