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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小作坊排污失监管——辽宁曝光部分小企业排污治罪路径

2018-06-25 14:36:01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对小企业及私人作坊污染环境打击遇困难

一些小企业及私人作坊大多私设暗管或偷排,隐蔽性强,给监管部门执法带来一定困难。

“有人在废品收购站的大坑里加工垃圾油。”沈阳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曾接到举报,称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清乡余粮村有人非法生产,污染环境。经查,在这个废品收购站内有一长7米、宽2米、深2.5米的大坑,坑内有黑色油状带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

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坑内黑色油状液体为一种危险废物,共12.74吨。执法人员说,该深坑存在已久,如果不是群众发现并举报,很难端掉。

办案人员透露,当前对小企业追究环境刑事责任较为困难,只能查办个别人员,威慑力不足。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中,绝大多数的处罚对象都是单位,但在追究刑事责任时,绝大多数的处罚对象都是自然人,而刑事追究单位的责任经常出现证据匮乏的情况。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多数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小作坊(电镀、皮革、冶炼、酸洗等),这种小作坊没有工商执照,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只能作为自然人犯罪来处理。

  治理污染环境犯罪需完善法律堵死角

根据《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披露的情况: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是当前最主要的污染环境犯罪入罪方式,达到1631件,占到将近70%。如今,重金属超标成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要方式,已是环境刑事司法的重要特征。

受访的司法人员表示,总体上看,环境资源类犯罪发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单一、刑罚整体偏轻。应该有针对性地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

中国法学会会员孙长江等认为,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面临的最大障碍是“鉴定难”。一方面缺少综合性的环境污染鉴定机构,另一方面鉴定检验周期长、收费高,与有限的办案时限与办案经费形成矛盾。为此有必要出台制度,明确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的负担机制及经费来源。

另外,建议细化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规定,将一些新型生态犯罪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同时,重点加强对小作坊、涉污企业的检查,防止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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