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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内容摘要)(5)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内容摘要)(5)
2018-05-14 21:46:07 新华网

(三)仲裁庭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首先,仲裁庭仅选择2009年后的几个事例,以偏概全地解读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性质和内涵并错误定性。仲裁庭认为菲律宾直至2009年才有机会了解中国历史性权利范围,这一说法不成立。

其次,仲裁庭采取先预判结果再按图索骥求证的做法,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仲裁庭错误解读有关历史事实,认为《更路簿》等有关资料仅能证明对岛屿的主权,与中国的历史性权利无关;认为历史性航行及在领海外的捕鱼活动,不构成历史性权利的基础。仲裁庭的有关认定是错误的。

  五、中国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的法律地位问题(第3项至第7项诉求)

仲裁庭错误地分割、孤立处理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所属岛礁的法律地位,错误解释和适用法律,特别是《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

(一)仲裁庭无视中国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的整体性以及中菲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的存在,错误分割处置有关岛礁的法律地位

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均为中国的远海群岛,中国对有关群岛整体拥有主权,并基于群岛整体享有海洋权利。仲裁庭错误分割处置中国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组成部分的地位,未顾及群岛作为整体在国际法上的重要地位。

(二)中国南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大陆国家的远海群岛在法律上作为整体拥有海洋权利,已为习惯国际法所确认。

首先,大陆国家远海群岛作为整体的法律地位在习惯国际法上早已确立,大陆国家将远海群岛作为整体划定基线并主张相应的海洋权利,已形成普遍、一致、持续的国家实践和相应的法律确信。大陆国家的远海群岛问题属于《公约》未规定事项,受习惯国际法规则调整,不存在偏离《公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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