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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内容摘要)(2)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内容摘要)(2)
2018-05-14 21:46:07 新华网

仲裁庭对中菲之间涉及领土和海洋划界的争议没有管辖权。菲律宾诉求构成中菲上述争议的组成部分,并反映了上述争议的不同方面,应一体对待,不应将其割裂单独处理。

菲律宾人为地将中菲两国之间的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拆分成多个看似独立的仅仅是有关海洋权利或海上活动的诉求。然而,这些诉求或其本身就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或其解决需要以处理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为前提。

(二)仲裁庭错误认定菲律宾诉求与中菲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无关,越权管辖

仲裁庭将反映中菲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不同方面的事项割裂处理,事实上是在掩盖菲律宾诉求的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实质。仲裁庭将有关事项认定为所谓“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是草率的、错误的。

仲裁庭仅凭借菲律宾的表面表态,未查实菲律宾提起仲裁事项的实质和真实目的,认定解决菲律宾诉求不需要先行就领土主权明示或默示作出决定,也不贬损中国领土主权,未认真审慎并公正对待中国的观点和理据。

仲裁庭基于对海洋划界的错误理解和对《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排除性条款的错误解释,作出菲律宾诉求与海洋划界争端无关的错误认定,包括:脱离中菲南海的海洋划界情势,割裂海洋权利、海上活动与海洋划界的关联。仲裁庭在管辖权阶段即审查中国在南海的实体性权利,超越了权限,剥夺了中国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所作排除性声明的应有效力。仲裁庭忽视中国的历史性权利涉及“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可能,未考察中国历史性权利是否构成海洋划界有关情况。

(三)仲裁庭错误认定菲律宾诉求反映中菲两国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仲裁庭在考察所涉争端的存在和定性问题时,并未严格遵循国际法上的基本要求,其裁定及其理据均站不住脚。一是未尽责查明菲律宾第1项和第2项诉求所涉事项是否构成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二是对菲律宾第3项至第7项诉求所涉争端的认定缺乏理据。仲裁庭未能证明中菲就菲律宾有关诉求所涉事项存在真实的分歧或争议点;回避逐项适用认定争端存在的标准;篡改中国关于南沙群岛整体性的立场,刻意制造中菲之间在海洋权利方面的分歧或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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