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家庭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女子腹中胎儿享受周转补助费
“被安置”胎儿死亡 法院判继续发补助
2014年,周军(化名)与某房地产公司、某合作社共同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周军一家享受自住楼安置的人员共8人,其中包括女儿周芳(化名)所怀一名胎儿。不久,周芳流产,对方因此未按之前签订协议发放款项。于是,周军将某房地产公司、某合作社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向其给付周转补助费37500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二被告给付周军周转补助费34500元。
胎儿死亡后是否发放补助起纠纷
2014年,周军、某房地产公司、某合作社共同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约定周军一家享受自住楼安置的人员共8人(含一胎儿),符合拆迁政策规定村民补助条件的共8人(含一胎儿)。但女儿周芳流产后,某房地产公司、某合作社并未按照约定发齐8人的周转补助费,而是在大部分月份按照7人发放这笔补助费。
因双方就胎儿死亡后应否发放该人口的周转补助费等意见不一,周军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某合作社连带向其给付周转补助费37500元。
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涉案拆迁政策文件中曾规定:“持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且自奖励期开始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予以安置”,而涉案拆迁项目的奖励期是从2013年12月21日开始。在认定为被安置人口的胎儿死亡后,周芳再次怀孕,并于2014年12月28日产下一名男婴。按照规定,该男婴不符合作为被安置人的条件,故不应认定为被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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