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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出台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2018-04-08 08:56:2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孙九林院士表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了大量的科学数据,多个部门已将科学数据汇交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办法》中对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针对科学数据利用率不高的问题,《办法》提出了三项措施:一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二是鼓励科研人员整理形成产权清晰、完整准确、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三是在数据共享过程中,原则上对公益性事业及公益性科学研究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不盈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商业活动利用数据的通过协商约定。

《办法》还提出加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培育和建设,明确提出要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数据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关注度较高的科学数据的安全问题,叶玉江表示,《办法》始终把确保数据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学数据如何把握好开放与保密的关系,作了原则性、政策性的规定。“科学数据管理必须要以安全可控为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科学数据安全等级及开放条件,严格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工作,建立数据共享和对外交流的安全审查机制。”

《办法》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同时,《办法》对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依法确定科学数据的密级及开放条件。针对部分科学数据流出国外的问题,《办法》规定主管部门、法人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在国外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将支撑论文观点的科学数据汇交到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办法》还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科学数据使用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体现对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的尊重。对科学数据生产者也做出了约束,如出现数据造假等行为,将受到相应惩罚。(记者 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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