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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水团”,乱花如何不迷眼

2018-03-29 07:31:04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据悉,我国对于外籍人员来华演出有明确规范,文化部颁行的《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营业性演出单位和经纪机构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应当在演出前30日报文化部批准,在华外国人有受聘单位的,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函件。”外国乐团来华需要我国演出单位或者经纪机构邀请,还需要出具乐团本身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文件,文化部门也会对乐团及其演出进行审核。那么,在手续齐全、审核过关的情况下为何外国乐团“注水”现象依然频频出现?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外国来华乐团的监管存在漏洞。外国注册成立乐团门槛低,大学生、业余爱好者成立或加入乐团并不少见。而且为了宣传需要,二、三线乐团甚至业余团体常常模仿世界名团取名,动辄“柏林”“维也纳”“施特劳斯”“爱乐”。有的乐团甚至直接“套用”世界名团名称,只不过改换语种注册,翻译成中文后与名团名称没有差别。另外,也存在部分来华乐团的确有名家列席,但乐团其余成员是临时拼凑的情况。对于上述种种乐团,其本身名称、注册信息、参演人员有据可查,但进入市场后经过一轮轮宣传,很容易误导消费者,让大家将二、三流乐团误认为世界名团。

中外部分中介公司的运作也为此类乐团开辟了生存空间。有的中介会在乐团准备出国演出时在奥地利、德国等地注册皮包公司,临时注册“另一身份”,演出后迅速注销,无法追责。文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如果没有仔细甄别,很难辨别真假。

另外,音乐消费的特殊性也让事后追责困难重重。音乐不具有实体商品的属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演出过程中发现演奏质量问题,观众只能吃哑巴亏。追责的困难增加了部分乐团和中介公司的侥幸心理。监管的漏洞和追责的困难让部分“水团”成为“漏网之鱼”,在中国市场上滥竽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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