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两高”批复涉气枪刑案定罪量刑标准:充分考虑主观动机

2018-03-28 16:31:14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此外,对于“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的鉴定标准,经慎重研究认为,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如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作出规定,恐会导致对具体案件的处理陷入“一刀切”的困境,不符合《批复》所确立的综合考量精神。《批复》最终未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作出明确,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情节的基础上,妥当把握“枪口比动能较低”的认定。

《批复》同时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