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两高”批复涉气枪刑案定罪量刑标准:充分考虑主观动机

2018-03-28 16:31:14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人民网北京3月28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介绍,就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处理而言,《批复》要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还应侧重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特别要防止“客观归罪”,即只要涉案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置之不顾。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涉枪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