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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如何修订?代表委员们这样说

2018-03-19 20:11:0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增加政府保护专章 加强顶层设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应承担的责任。

  2014年8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中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姚建龙向中国青年网记者介绍,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最早在起草1991年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就有过争议。由于争议过大,秉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争论暂时搁置下来。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这个提议被重新提出,但依然未达成共识。

  今年年初,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苑宁宁共同撰文,建议设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保护牵头机构,统筹规划推进相关工作。

  虽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依然处在讨论中,确立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已取得突破性进展。

  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其中第36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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