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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院长杨万明建议试点设立调解前置程序

2018-03-11 06:01:0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建议开展调解前置程序试点

杨万明表示,多元化解纠纷效果不明显的最重要原因是没有建立调解前置的法律制度,诉前调解缺乏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支持和完善的程序安排。虽然中央有关文件和最高法院制定的工作意见都提出要积极探索调解前置程序,但实际上并没有突破以当事人自愿为适用调解前提的条件规定,同时也没有配套设置当事人拒绝调解可能产生的责任。

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尽管很多法院为分流纠纷建立了很多专门的引导机制,开展了大量的分流引导工作,但收效不明显。很多纠纷经过大量工作说服了当时人,找到了适宜的调解组织,将纠纷委托给他们调解,但是往往缺乏法律的约束机制,效果不好,很多最后又回到法院。

杨万明认为,建立调解前置法律制度已经成为突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瓶颈的关键。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结合北京市相关调解组织发展情况综合考量认为,当前前置调解程序可以在家事类纠纷、乡邻关系类的纠纷、小额债务类的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的纠纷、交通事故的纠纷、劳务纠纷、物业管理类的纠纷当中去适用,同时要明确调解前置的例外情形,确保不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能够及时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诉权。

要建立调解前置程序与诉讼程序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对诉前调解中提交的证据、确认的事实、归纳的焦点,如果调解不成的,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还可以继续有效,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同时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提高程序流转的效率,完善调解前置配套保障措施,确保调解员队伍稳定,提供必要的调解场所。建议由全国人大以授权方式确立一些法院开展调解前置程序的试点工作,考虑到法定调解前置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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