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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能否追回?行为无效但监护人应担责

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能否追回?行为无效但监护人应担责
2018-03-07 11:23:32 北京日报

原标题: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能否追回

裴小星

河北沧州的朱女士近日发现,女儿小雪使用自己的手机通过快手视频对一制作彩泥的主播进行“打赏”,先后消费9万多元。随后,朱女士联系了快手公司,希望能退还消费款项。快手公司要求朱女士提供“消费是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相关证明。在朱女士提供了证明材料后,该公司表示,这些并不足以证明当时的消费是未成年人操作的,平台只能赔偿一部分损失。对于快手公司承诺退还3万多元,朱女士并不能接受。

一边是吸引人的付费内容和便捷的支付手段,一边是自控力和认知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此类纠纷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事件究竟该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如何规范?

“打赏”应属事实上的即时合同关系

“打赏”是一种中国本土化的产物,在古代是指身份尊贵的人给底层、下级人士的赏赐。在现代网络用语中的“打赏”则是指在网络直播中,观看者给主播刷礼物,打赏所得的礼物可以直接变现。在“互联网+”的浪潮中,“打赏”俨然发展成为一种经济模式。

就“打赏”本身而言,是一种客观且自愿的行为,完全凭借个人的喜好来决定是否打赏以及打赏的金额,但它又不同于单方面的赠与行为。

笔者认为,在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更近似于观看者购买主播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即“双向互惠行为”。主播为了得到观看者更多的“打赏”,通过展示各种才艺使其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如果观看者对主播的表演满意,就可能采取“打赏”的形式进行物质鼓励。因此主播与观看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于提供服务者与享受服务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但这种服务合同关系并不是采取书面的订立形式,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即时成立的合同关系。合同的订立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属于民事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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