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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明确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明确
2018-03-03 06:21:08 中国青年网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公益诉讼试点期间,全国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126件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明确

“两高”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新京报讯 (记者倪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共有2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原则及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等七方面内容。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任务。最高检表示,《解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走出了司法保护公益的中国道路。

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

我国2017年6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两部法律,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出台的《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检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办主任王松苗表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权行为,因此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具有特殊性,《解释》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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