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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该谁承担?

2018-02-05 10:53:00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对于保险公司及平台的观点,乘车人颜某认为,其与出行平台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是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车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故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提示,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颜某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秦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颜某与网约车平台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游晓飞法官表示,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为实现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侧重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三者)的利益,因此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则不同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和作用,本案中廖某使用登记为非经营性质的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廖某作为驾驶人,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颜某作为车辆乘客也存在过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鉴于廖某是在接受网约车出行平台指派,属履行出行平台与颜某的客运合同,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常见案例

代驾司机将人撞伤 保险平台共同担责

黄某在晚餐喝酒后,通过某APP平台叫了代驾,随后王某作为平台代驾司机与黄某取得联系,车辆行至大兴区旧宫路附近时,代驾司机王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余某由北向南步行,车辆与余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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