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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地方政府或变相举债 隐性债务成风险防控焦点

2018-01-29 07:30:1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财科院1月26日发布的《政府投融资报告2017》建议,优化各级政府之间财力与事权的组合,保证地方政府事权和财力的合理匹配,根除地方政府过度盲目举债的内在压力和冲动。在此基础上,在官员政绩考核机制方面要明确其在职期间的“社会经济成效—政绩运作成本—债务风险水平”的联动考核标准,强化其离任审计,增强其预算约束感。

  严格问责正在落实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此外,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在部委管理层面,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同时,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管,还呈现出部门联动的特点。比如,近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提出要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各地纷纷采取措施防控债务风险,特别是在近期举行的省市区“两会”上,地方债管理和风险防控成为重点议题。

海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8年要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禁止为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债进行担保承诺。广西《政府工作报告》明确,2018年要严格规范政府举债,加快推进政府融资性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8年要坚决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一步摸清隐性债务底数,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严禁新增隐性债务,必要的新增债务必须合规合法,压缩债务存量,逐步减少债务总量。重庆市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召开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会议,建立起债务问题倒查和终身责任追究机制,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任何渠道违法违规或变相新增政府债务。

“在体制机制建设基础上,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持续提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能力,形成社会监督、财政专员办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等多层次、多角度综合性监督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融资的问责力度和处罚力度,鼓励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实现地方政府债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外在环境。”中国财科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向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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