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两部门:钢铁煤炭企业去产能发生的资产损失应账实相符

2018-01-22 14:35:3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央视网消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全文如下:

财资〔2018〕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关精神,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现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关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去产能企业),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以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等各类资产形成的损失财务处理,适用本通知。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工作的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收入后的金额。

二、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

(一)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二)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