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8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8-1-5
【实施日期】2018-1-6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97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对朝鲜出口商品
(一)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对朝鲜出口铁、钢和其他金属、工业机械、运输车辆(产品目录见附件1)。
(二)限制对朝鲜出口原油。
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及之后的每12个月期间内,各国对朝原油(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09的商品,不含凝析油)出口不得超过400万桶或52.5万吨。
对朝出口上述数量以外的原油须符合以下条件:安理会制裁委事先逐案审批认定仅用于民生目的、且与朝鲜核导计划或被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107)、2371(2017)、2375(2017)及2397(2017)号决议所禁止的其它行为无关。
(三)限制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联合国各成员国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10、2712、2713的商品)不超过50万桶(合6万公吨)。当接近数量上限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出口情况发布公告,暂停当年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2018年度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精炼石油产品的供应、销售或转让不涉及与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号、2375(2017)和2397(2017)号决议禁止的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其他活动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被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或代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协助逃避制裁的个人或实体。
人民网联合国12月13日电(记者 殷淼)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马朝旭大使12日在安理会伊朗核问题公开会上发言时表示,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是业经安理会决议核可的多边协议,具有国际法效力,应得到全面、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