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关规管及监察广深港高铁香港段铁路系统安全运作及环境管制的事项;
5、下列在内地口岸区的机构或人士之间的合约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宜: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西九龙站承建商、物料或服务供应商、上述单位的员工及广深港高铁乘客;但当事人以协议(包括书面、口头或双方实际行为)作出相反意思表示者除外;
6、由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及内地营运商签订的《广深港高铁运营合作协议》(包括日后的修改或补充协议)中规定由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西九龙站的铁路运输服务管理由香港特区负责。有关铁路运输服务管理方面的制度由内地与香港特区相关机构另行协商制定,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香港特区对高铁(包括广深港高铁香港段)乘客实行实名制售票,并进行实名制查验;
2、香港特区对进入西九龙站离境的高铁乘客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 对高铁香港段乘客的出入境监管
第九条 前往香港特区的乘客离开内地口岸区前视为处于内地,由内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内地法律对其进行出境监管。符合内地法律的,依法允许其出境。违反内地法律的,由上述内地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第十条 前往内地的乘客进入内地口岸区后即视为处于内地,由内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内地法律对其进行入境监管。符合内地法律的,依法允许其入境。违反内地法律的,由上述内地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第四章 联络协调与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建立口岸协商联络机制,加强在通关协调、联合打私、治安消防、反恐防暴等各个方面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内地口岸区安全、顺畅、高效运行和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共同编制应急预案,以协助内地处理内地口岸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紧急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水电供应事故、恐怖袭击、消防事故、严重暴力事件、危险化学品或爆炸品事件、传染病疫情、核生化事件、动植物疫病疫情、列车运行异常等。双方并同意为此建立联络员制度,进行沟通并定期安排联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