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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月起施行

2017-12-27 21:00:3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杭州12月27日消息(记者陈瑜艳)今天下午,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浙江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现行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于2002年,并于2007年作了修改。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表示,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综治组织、体制机制与措施、社会参与、责任追究和附则。修订后的条例贯彻了综治新理念,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综治工作体制机制,明确政府和综治组织职责,突出社会共治,强化综治措施和领导责任。

《条例》强化了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情况应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综治组织职责。采取具体列举方式明确了省、市、县、乡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规定省、市、县、乡和村(社区)五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综治工作平台),应当整合现有资源、人员、设施,运用信息技术,为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提供支撑。同时,要求县级综治组织制定网格划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相应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办法在村和社区划分网格、配备网格管理人员。《条例》对网格管理人员的职责也作了明确,规定网格管理人员协助做好网格管理区域内的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条例》还要求完善综治体制机制,强化综治措施。例如,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度融合,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应用,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以及推动重点领域实施社会治理“实名制”。规定房屋租赁和民宿入住、邮件和快件寄递、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公路长途客运和水上长途客运购票、机动车租赁以及电话和网络用户,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并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关键词: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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