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最高检公安部:办经济案不得限制人身财产权利

2017-12-20 12:40:17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二、强化对违法立案情形的监督,在《规定》第二十八条体现。

三、强化“另案处理”的监督,在《规定》第二十九条体现。

四、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根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五、确立检察机关派员适时介入的相关制度。《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可以听取检察院意见,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六、强化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了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

七、强化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根据《规定》第七十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经审查情况属实后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纠正。

八、强化对公安机关执法不当行为的监督。《规定》第七十四条明确,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