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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办经济案不得限制人身财产权利

2017-12-20 12:40:17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新《规定》共计10章,80条,约1.2万字,其中新增45条,修订35条,合并7条,删除2条。此次修订主要对案件管辖中的地域管辖,立案撤案中的刑民交叉,侦查办案中的强制措施,以及涉案财物处置、涉众型案件办理等系列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同时,新《规定》由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刚性和权威。

公安办案应慎重选择侦查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对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的干扰

公安机关承担着依法保护产权的重大责任,但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因执法理念落后、执法不规范甚至执法过错而侵犯产权。

据此,《规定》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相关条款高达15条占1/6强,以妥善处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政策,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执法不当行为。例如,《规定》第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公安部经侦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文中提出的“调查性侦查措施”指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侦查措施,但是不包括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意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既要依法履行立案打击犯罪的职责,又要慎重选择侦查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对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的干扰。

强化主动进攻,涉网经济犯罪案件不再“投告无门”

近年来,主要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涉及犯罪类型诸如传销、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然而,此类犯罪案件线索较少,查证相当困难,且容易产生管辖争议等问题,导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经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诿,应付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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