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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立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2017-12-14 13:41:1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沈阳12月14日消息(记者徐志强)日前,《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已由沈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目前沈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如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决定和承诺不得随意改变等。

据介绍,沈阳市把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作为加快新一轮振兴发展的主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持续深化各领域创新改革,通过优化环境增强城市吸引力、创新力和竞争力,努力把沈阳建设成为引领东北实现振兴发展的中心城市。以去年发布施行的东北地区首部规范营商环境建设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依据,沈阳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对相关内容作出进一步规范。

针对目前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作出详细规定。比如: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等。

关键词:立法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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