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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加强对12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

新疆加强对12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
2017-12-09 11:31:04 央广网

央广网乌鲁木齐12月9日消息(记者张雷)新疆近日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加强对克扣、拖欠工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12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全疆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6年,人社部依据规定颁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面向社会进行公布。新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各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00多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实施《办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公布格式不够规范等,个别地方还存在不敢公布、不愿公布的现象。

为更好贯彻落实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加强对各地开展社会公布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新疆实际,新疆研究制定了具体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

新疆人社厅劳动监察处处长阿不力米提·买合苏木介绍,这次出台的《实施办法》细化了公布情形,将人社部规定的七类公布情形,结合劳动监察工作实际,扩展到十二类,增加了五类情形。同时,明确了认定标准,明确了公布程序。

阿不力米提·买合苏木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为一个月。在公布后,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发布主体核实后予以信用修复。公布后仍然不予纠正的,将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处理决定为止。

《实施办法》明确向社会公布的12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包括: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上的;3、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4、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或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上的;5、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受侵害的职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的;6、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7、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8、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或者劳务派遣活动的;9、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10、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1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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