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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找人“刷单”遭“违约” 判决:35万元被没收

2017-11-14 08:50:5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法院还提到,“刷单”行为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刷单”产生的成本必然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让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商家的“刷单”行为买单,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同时,“刷单”制造了商家不真实的销量、信誉,必然妨碍了消费者对商家销量、信誉等的正确选择和判断,也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家信誉等的合理知情权。

判决:没收35万元归国家所有

顺德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委托被告刷单,并向被告支付刷单货款,应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原、被告之间有关委托刷单的相关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原告依该所谓“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货款应属不法给付。该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并得到司法权的救济。因此,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店卖家的“刷单钱”要不回来了,那剩下的35万元岂不是由被委托“刷单”的一方侵占?顺德法院在判决中分析,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原被告串通通过“刷单”获取不真实的商誉、销量,不但不应得到保护,还需受到惩罚,以阻吓同类意图萌生。因此,应施以收缴财产归国家所有的惩罚措施。

最终,顺德法院在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还出具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被制裁人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35万元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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