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辽宁鞍山开启“大城管”时代 执法范围扩容

2017-11-07 14:10:5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鞍山11月7日消息(记者徐志强)记者日前从鞍山市编委办获悉,鞍山市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进一步拓展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将更多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行政处罚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综合行政执法向街道延伸,在乡镇(街道)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

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划定

框定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全部工作;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综合执法新增多项处罚权

完善城管执法职权。在原有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改革,进一步拓展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将更多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再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下放至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包括:市住建委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违反抗震设防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等的行政处罚权;市环保局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市水利局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市食药监局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在街道设置综合执法派出机构

将执法重心下移。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综合行政执法向乡镇(街道)延伸,下放执法权限,实现执法重心下移。要在乡镇(街道)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乡镇(街道)规模较小、行政执法任务不重的,可按区域设置派出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乡镇(街道)的执法机构,业务工作接受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日常管理以乡镇(街道)为主。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