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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十八大以来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7件,宣告4032名被告人无罪

2017-11-02 10:50:57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北京11月2日消息(记者孙冰洁)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重大冤假错案37件61人,依法宣告4032名被告人无罪。

全国法院从原来的211990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0138名员额法官。实现了85%以上法院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

全国法院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数量占到案件总数98%以上。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昨日(11月1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中,呈现出一份司法体制改革的“成绩单”。

据了解,截至目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18项改革任务已经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已全面推开。

依法宣告4032名被告人无罪

报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陈满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7件61人。2013年至2017年9月,人民法院共依法宣告4032名被告人无罪。

  

报告显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先后在18个地区开展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推进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宽严得当。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特别是轻罪、初犯、偶犯被告人,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截至2017年9月,251个试点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6.9万件7.8万人,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42.7%。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69.7%,非监禁刑适用率达41.4%。

  85%以上法院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

报告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基本到位。针对以往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没有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

全国法院按照以案定额、按岗定员、总量控制、省级统筹的原则,经过严格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人大依法任命等程序,从原来的211990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0138名员额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的选人导向,遴选产生367名员额法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27.8%。通过这项改革,实现了85%以上法院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审判质效持续提升。

各级法院坚持“入额必办案”,建立院、庭长办案刚性约束和监督保障机制。2017年1至9月,全国法院院、庭长人均办案量同比增长32.3%。在中央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扎实推进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充实审判辅助力量。

  六个巡回法庭审结案件11751件

完善法院组织体系,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审理重大跨区划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完成巡回法庭总体布局。截至2017年9月,六个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11751件,2017年1至9月,巡回法庭审结案件数占最高人民法院办案总数的45.4%。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截至2017年9月,三个法院共受理案件5.4万件,审结3.8万件。在江苏等7个省设立10个专业知识产权法庭,实现知识产权审判的专门化。

  2605个法院开通网上立案

报告提到,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这一历史性问题真正成为历史。

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真正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900万件,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积极构建全覆盖、立体式、多元化的登记立案新模式,以当场立案为主体,以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协作立案等为支撑的立案新格局已经形成,老百姓打官司更加方便快捷。

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全国已有2605个法院开通网上立案或网上预约立案,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立案手续。积极探索跨域立案,截至2017年9月,已有近1200家法院推行跨域立案服务。

针对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周强建议,加强相关立法,促进改革成果法律化,为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法律支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推动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推进改革的监督,破解司法改革中的瓶颈性问题;加强对司法改革的执法检查和调研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人民法院推进改革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司法改革不断取得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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