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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学”乱象:种类繁杂风险难规避 家长消费需理性

2017-10-29 07:15:56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每种游学类型各有优势,也各有自身的短板。学校与学校对接的优势在于价格相对便宜,与国外名校的学习交流机会多,而劣势在于行程安排、安全保障方面的不专业和不完善。此外,这种形式还存在着“教师拉生源吃回扣”等“潜规则”,备受诟病。

中介机构的优势在于产品线路多,语言课程丰富,劣势在于费用较高,更关键的是旅行服务无资质,需通过旅行社操作,无法把控旅行资源。

而通过旅行社组织或者网络平台销售的游学产品,优势在于项目多,旅游资源更丰富,劣势在于不专注于游学业务,游而不学现象多,且很多平台只是聚拢资源的门户,真正的实施主体往往并非游学网站,故对产品质量、效果及售后等环节无掌控力。

邓女士为女儿报名的冬令营就是中介机构及教育咨询机构组织的假期游学项目。因教育培训机构并无旅行服务资质,梅梅在海外游学的行程被动“缩水”,是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行程,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其实,针对占市场份额最大的第一种游学类型,教育部早在2014年7月就在其官网发布《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海外游学市场加以规范,明确规定,境外研学旅行在具体时限上,一般小学生不宜超过3周,中学生不宜超过6周;每次活动安排不宜超过两个国家,每个国家的参访城市不宜超过4个。除非特别需要,不宜组织跨国多地的境外研学旅行活动。行程时间安排上,境外研学旅行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长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在境外全部行程计划的二分之一;教学内容要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把素质教育和体验学习贯穿始终,科学搭配“游”与“学”。此外,举办者要根据成本核算,事先向学生和家长详细说明其负担费用的构成,依法订立合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中牟取经济利益。 

从指南的制定部门和规定内容不难看出,其更多是明确学校及带队教师的责任。而在目前的游学市场上,承办的主体不止局限于学校,也有旅行社,还有中介机构和教育机构,他们的主管单位既有教育部门,也有旅游部门,使得游学机构的监管权责不明晰。因此,主管部门如何监管审核、游学组织机构如何规范行程安排、家长如何理性鉴别选择游学项目,还需要各地相关部门的有效引导和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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