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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7-10-23 17:20:55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其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删去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比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删去《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十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十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资格管理和”。

十三、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病料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目的、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具有与采集病料相适应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

“(三)具有与采集病料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以及防止病原感染和扩散的有效措施。”

第四十七条中的“擅自采集”修改为“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

十四、删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关键词: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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