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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2017-09-20 21:07:1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五)土地资源管控措施。对土地资源超载地区,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城镇建设用地零增长,严格控制各类新城新区和开发区设立,对耕地、草原资源超载地区,研究实施轮作休耕、禁牧休牧制度,禁止耕地、草原非农非牧使用,大幅降低耕地施药施肥强度和畜禽粪污排放强度;对临界超载地区,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量,逐步提高存量土地供应比例,用地指标向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倾斜,严格限制耕地、草原非农非牧使用;对不超载地区,鼓励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巩固和提升耕地质量,实施草畜平衡制度。

(六)环境管控措施。对环境超载地区,率先执行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规定更加严格的排污许可要求,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加大减量置换,暂缓实施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对临界超载地区,加密监测敏感污染源,实施严格的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范突发区域性、系统性重大环境事件;对不超载地区,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

(七)生态管控措施。加强对江、湖、河、山脉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在重要江、湖、河、山脉及周边划定管控红线,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整体生态安全。对生态超载地区,制定限期生态修复方案,实行更严格的定期精准巡查制度,必要时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对生态系统严重退化地区实行封禁管理,促进生态系统自然修复;对临界超载地区,加密监测生态功能退化风险区域,科学实施山水林田湖系统修复治理,合理疏解人口,遏制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对不超载地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综合运用投资、财政、金融等政策工具,支持绿色生态经济发展。

(八)海域管控措施。对超载海域,属于空间资源超载的,依法依规禁止岸线开发和新上围填海项目,研究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属于渔业资源超载的,逐年降低近海捕捞和养殖总量限额,加大减船转产力度;属于生态环境超载的,大幅提高水质较差的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考核要求,严格控制上游相关污染物入河量,依法禁止新增入海排污口和向海排放的污水处理厂,通过清理规范整顿,逐步减少现有入海排污口,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岸)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超载的,禁止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限期开展生态受损无居民海岛整治修复。对临界超载海域,属于空间资源临界超载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和围填海项目;属于渔业资源临界超载的,强化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栖息地保护,引导近岸海水养殖区向离岸深水区转移;属于生态环境临界超载的,严格执行并逐步提高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考核要求,严格控制向海排污的海洋(岸)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临界超载的,除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用岛、国防用岛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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