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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未满12岁骑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ofo称无过错

2017-09-15 21:46:58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15日在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小黄车”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ofo公司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中国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15日在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图为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供图

3月26日下午,11岁男童高某与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分别将已上锁但未打乱机械锁密码的ofo共享单车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某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某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与此同时,警方认为,该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中国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15日在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图为被告“小黄车”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公司)代理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供图

  原告称单车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当日庭审现场,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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