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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办法

2017-09-14 10:26:24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宁波9月14日消息(记者曹美丽)宁波市委市政府近日联合出台《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适用、问责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做出了界定。办法中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组织的工作人员。

该《办法》规定了六种问责情形。根据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出现不讲政治、不重大局,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访维稳职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行负面不当,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需要问责的情形等六种情形,将面临严肃问责。

其中,每种问责情形又做了细分。比如不讲政治不讲大局的情形主要包括对中央、省市委相关重大决策部署、重要项目推进、重点工作安排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的,或者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对党委(党组)做出的工作部署布置的工作任务执行不力、消极应付,导致未能按时完成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情形包括推诿扯皮、业务部精通、效率低下、滥用职权或者慵懒散漫等。

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存在上述问责情形的,将被问责。问责的方式分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四种,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此外,《办法》还对应当从重或加重、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详细列出拒绝纠正错误的,受到问责后一年内再次被问责的,干扰、阻碍、对抗调查处理的,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及相关人员的等情形,都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相反,主动纠正错误,有效防止和挽回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情形的,都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被问责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问责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相挂钩。被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自接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记者发现,在这份《办法》里,新闻媒体曝光的也被列入到了相关部门决定受理问责事项中。此外,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问题不正视、不查处、不整改的也是被问责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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